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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凭借公务员身份 占有铁矿并转卖
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责编秦铭 【 】  2013-03-12

核心提示:凭借公务员身份 占有铁矿并转卖 ——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政法委公务员李鹏占有白彦花镇小庙沟一号铁矿区一处开采点及非法转让一事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政法委公务员李鹏,通过自己的影响力,让其家人以非法手段占有了该旗白彦花镇小庙沟一号铁矿区的一处开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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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公务员身份 占有铁矿并转卖

——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政法委公务员李鹏占有白彦花镇小庙沟一号铁矿区一处开采点及非法转让一事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政法委公务员李鹏,通过自己的影响力,让其家人以非法手段占有了该旗白彦花镇小庙沟一号铁矿区的一处开采点,五证全无,属非法作业点,自2009年以来,李鹏家占有的这座矿山经历了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事件,涉及到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记者接群众举报多次前去调查落实,掌握了较为清晰的事实依据,为还原事实的真实面目,向社会大众说明缘由,同时,也为了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稳定经济秩序,建议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白彦花镇小庙沟一号铁矿区,原隶属于武警某部下属的黄金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该黄金公司出于寻找金矿的原因,在当时的海英草场内实施钻探,由于钻探取样分析为品味不高的铁矿,黄金公司不愿经营,然而,李鹏家人在得知此处是铁矿后,在不具备任何合法手续的条件下,便盲目进行私挖滥采,为方便运输,还通过非法渠道私自购买四十五吨炸药进行修筑道路。鉴于不愿经营的原因,黄金公司欲实施矿产公开拍卖,李鹏一家为得到该矿,筹集九十万元通过各种渠道送给黄金公司,企图得到该矿开采权,但黄金公司最终没有满足李鹏家人的要求,以一千万元价格拍卖给白彦花镇金垣矿业有限公司。但是,李鹏凭借自己较为特殊的岗位和当地人的优势,加之送给黄金公司九十万元的非法理由,逼迫黄金公司说服金垣公司,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划分给李鹏一家开采及干选地点,并划定开发范围,与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由甲方白彦镇金垣矿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李鹏之父李守明签订铁矿石开采干选协议。

    李鹏一家在得到一号矿区的这处开采协议后,并没有进行后续投资行为,并与同年八月十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自己作为甲方将承包铁矿开采权直接转让给了乙方的浙江温州商人陈志余、大同商人高亮及其他股东,协议商定,该采矿点总价值为人民币295万元,甲方李守明的原有全部机械设备,做为工程投资估价50 万元,乙方出资245万元。其中,陈志余分别于2009年年底和2010年年初,分四笔打给李鹏母亲付玉珍一百万(两笔50万)元,李鹏(一笔3万、一笔27万)三十万元,个人投资计130万元,股东高亮投入65万元,另一股东投入50万元。转让协议签字后,甲乙双方共同开采。后来,高亮及另一股东的股份全部转给了陈志余,甲方李守明的50万设备投入也转给了陈志余,至此,该矿区开采点的全部产权都转到了陈志余名下。

    近日,记者驱车数百公里,赶赴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据记者了解,李鹏现在乌拉特前旗政法委工作,旗综治办主任,正科级公务员;其父李守明,乌拉特前旗电业局原党组书记,现已退居二线,未退休;其母付玉珍,乌拉特前旗组织部原副部长,现已退居二线,未退休。李鹏,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身为国家公务员,在这件事的前后经过中,扮演了一副与其公职身份极不相称的角色,其一家人的行为与国家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抵触,且不论其家庭如何得到该矿开采权的事实因果,也不论他们有无矿山资源开采许可证事实真相,然而,就其凭借国家公务员身份占有铁矿并参与买卖铁矿的事实,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然而,李鹏所作所为已严重违反了该项规定。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第七款之规定: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九款之规定: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款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都应受到惩戒,其惩戒程度取决于他们谋取私利的数额大小。李鹏之父母,李守明、付玉珍虽退居二线,但并未退休,仍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李鹏一家所持铁矿为无探矿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矿产开采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销售许可证的“五无”矿井,所以,他们一家与浙江温州商人陈志余等人的买卖交易自然为非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相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定义中,不难看出陈志余当初签订的协议,是以李鹏一家对铁矿所拥有的开采权为基础的,失去这个基础,相信陈志余不会做出购买决定。但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李鹏一家对该矿的确没有掌握实实在在的开采权,与陈志余签订协议或合同明显有隐瞒真相之嫌,应该定义为合同诈骗,且诈骗款额达到惊人的二百九十五万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求证的过程中,对李鹏一家的买卖铁矿的事实也作了进一步思考,李鹏一家从私挖滥采、修筑道路开始,所使用的炸药从何而来?炸药,作为民用爆破器材,其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具有办运各环节的许可证,否则无权使用。然而,李鹏家人却能打通这些环节得到炸药,令人深思;李鹏一家三口均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经营性铁矿时,所属机关为什么没有进行必要的约束管理或劝阻制止,直到给予应有的处罚。

    国家公务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位居社会职业的金字塔顶,是光荣而又神圣的,是人民用纳税的钱供养着他们,他们理应为人民做出更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就有那么少数几个害群之马,利用职务之便做着非法勾当,害人害己,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值得公务员管理机关深思,当前,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必须彻底净化党的队伍和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使当地的经济社会得到和谐、稳定、有序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党的事业和国家经济大业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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